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2月29日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 为尽快形成一批竞争实力强、带动作用大、比较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工业结构加快调整,实现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与受奖条件 第一条 受奖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纳税和按规定交纳各项非税收入; (二)完成与省、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 (三)按规定参加并及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无重大人身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环境保护达标且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考核依据: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包括销售收入、利润及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投资额等指标及企业有关凭证。 第三条 考核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综合奖 1.评选资格:增幅: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5%及以上;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 规模:考核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与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的县(市)、区企业; 贡献: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 2.评选指标:实现销售收入及其增幅、利润总额及其增幅、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部分)及其增幅。 满分100分,销售收入及其增幅、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其增幅、利润总额及其增幅,权重分别为0.25、0.35、0.13、0.17、0.04、0.06。单项分值计算公式: 单项分值=(101-名次)×权重 如: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增幅在参评企业中排名居第二位,甲公司销售收入增幅单项得分为:(101-2)×0.35=99×0.35=31.5(分) 总分为各单项分值之和。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按得分进行排序,评出受奖企业。受奖企业名额最多不超过10名。奖金数额依据企业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3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金,或以相应价值的实物进行奖励,同时授予企业荣誉称号。 (二)投资奖 1.评选资格:当年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2.评选指标:当年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增幅、投资比重(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占上年度企业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的比重)。 总分100分。当年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增幅、投资比重的权重依次为0.4、0.3、0.3。 单项分值计算公式:单项分值=(101-名次)×权重 总分为各单项分值之和。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按得分进行排序,评出受奖企业。受奖企业名额最多不超过10名,根据受奖企业年度投资额大小,给予15万元、10万元或5万元的奖金,或以相应价值的实物进行奖励,同时授予企业荣誉称号。 (三)高成长奖 1.评选资格:当年销售收入增幅60%以上,且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评选指标:销售收入增幅、利润增幅、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部分)增幅。 满分100分,销售收入增幅、利润增幅与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部分)增幅的权重分别为0.60、0.20、0.20。单项分值计算公式:单项分值=(101-名次)×权重总分为各单项分值之和。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按得分进行排序,评出受奖企业。受奖企业名额最多不超过5名,分别给予5万元奖金,或以相应价值的实物进行奖励,同时授予企业荣誉称号。其中,对于已获得综合奖企业,仅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上述奖项的奖金或相应价值的实物,均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奖励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优势工业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应当及时将本办法要求的考核数据及有关情况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奖励方案一经批准,由市财政及时拨付奖励资金,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现金(含物质)奖励的工业企业,同一年度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性质的政府现金(含物质)奖励。 第八条 各参评企业应当客观真实地提供考评资料和数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追回所得荣誉和奖励,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九条 根据跨越工程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授权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本办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0日印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提速发展进行奖励的办法》(新政文(2006)2号)文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