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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3-31
【实施日期】 2008-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等四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变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划分为三个子项。现将修订后的四项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附件1(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其中: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二级(含)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供电方面的二、三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审核同意的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初审及复审两个环节,初审工作由建管处审查人员负责,复审工作由资质评审专家负责。在审查同时,将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对收到有效实名举报的,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在审查同时,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征询工程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征询意见有疑问的工程业绩,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4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拥有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应证书、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增项企业除外)。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市建委结合各市级专业部门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批准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2: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一  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分布一览表》(可下载)、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⑨其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⑩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11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2、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提供1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附件资料二  工程业绩资料》(按照不同专业资质以工程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
①《监理业务手册》;
②监理合同;
③监理规划;
④监理工作总结;
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核验单。
3、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应提供1、2所列资料,以及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4、申请事务所资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工作简历、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5、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
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乙级(含)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乙级(含)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一  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⑥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⑦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⑧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以上人员还需提交《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可下载),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或内退证明复印件。
⑩专职人员人事存档证明资料: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可下载)复印件;
○11专职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本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相应社保中心印章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可下载)、资格有效期内的人员社保缴费发票证明资料复印件;
○12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应单独装订成册);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14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除提供1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附件资料二  业绩资料》:
每一项业绩资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业绩应以工程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并与《申请表》中内容的顺序一致;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的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格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32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初始申请资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  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⑦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
⑧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⑩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复印件;
造价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 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的,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或内退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专职人员人事存档证明资料: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并附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可下载)复印件;
○12专职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本造价咨询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附加盖相应社保中心印章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可下载)及本年度人员社保缴费发票证明资料复印件;
○13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1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复印件;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工程造价资质单位申请延续、升级资质,除提供1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完税证明资料: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审计报告;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审计报告)。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甲级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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