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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8)74号
【发布日期】 2008-04-0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带动,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四个关键”实践要求,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加快构建产业、基础设施、城市三大体系,着力做大做强“10+3”产业,充分发挥重点建设在项目带动中的率先作用、在产业支撑中的骨干作用、在海西建设中基础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持续和提升作用,应在继续深化“二三四五”项目工作思路和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一、健全重大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
  重大项目的不断策划生成是实现项目带动的前提和基础,解决重大项目策划储备不足,是关系到能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问题,这是当前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扎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
  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只有不断促进项目的滚动推进,才能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稳步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使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保持一定的常量和增量,提出以下目标要求:
  1、按产业划分
  在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城市体系重大项目滚动推进的基础上,突出抓好“10+3”重点产业,进一步培育发展各产业的龙头项目,原则上要求:
  ①机械、冶金(铜、钢铁及其它有色金属)、纺织、医药化工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6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4个以上。
  ②建材、电子信息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5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3个以上。
  ③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2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1个以上。
  ④烟草、电力、煤炭等产业,因产业政策的特殊性,不做具体的指标安排。
  以上目标任务由“10+3”产业各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落实。
  2、按分级管理部门划分
  ①新罗区每年应新增列8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6个以上。
  ②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漳平市每年应新增列5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3个以上。
  ③连城县、武平县、龙岩经济开发区每年应新增列4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2个以上。
  (二)制订工作方案
  目标的实现,要靠具体的工作计划方案来推进和落实。每年一季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围绕构建三大体系,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结合“10+3”产业和各行业发展规划,把重大项目的策划生成作为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出重大项目滚动发展计划,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具体项目、工作目标、进度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报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成效
  注重实效。每年第三季度,市发改委、重点办组织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市重点项目的条件、标准、要求,积极申报下一年度的省、市重点项目,并将最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具体情况,作为重大项目策划生成的实效,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健全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工作责任机制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省里的部署,应进一步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全面推行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一)实行项目分级管理
  市直部门所属及跨县(区、市)的项目,列为市级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推进,项目推进情况作为该部门当年效能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统一进行评估。
  其余项目以属地为原则,列为县级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县管项目),由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推进,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范围,作为考核各县(区、市)政府项目工作业绩的依据。
  (二)落实分级管理职责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以下统称分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等方面的全面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重点办。
  各分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具体办事机构,配强配足懂业务、懂项目的精干人员,进一步提高项目监管、服务的能力,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直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各县(区、市)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招商发展局的力量配备。各具体办事机构要主动承担分级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大胆开展工作,协调相关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主管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对项目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市重点办和有关单位;配合省、市重点办抓好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省重点项目的年度完成情况考核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登记考评等工作。
  (三)加强分工协作
  实行分级管理并不是要简单地划分管辖界限,而是要在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整体要求下共同负责,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
  三、健全重点项目协调督促工作机制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强,项目核准的前置性条件更加严格、规范,项目实施推进中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务必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力度。
  (一)协调推进机制
  1、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初,由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当月项目推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召集相关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重点办,召开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例会。一是了解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二是交流重点项目管理经验和做法。三是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明确工作要求,提出针对性的阶段工作意见和措施,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2、分析调度会议制度
  每季度初,由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召集“10+3”各产业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市重点办、效能办及相关部门领导,召开重点项目分析调度会。一是汇报“10+3”产业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全市“10+3”产业重点项目由各产业领导小组副组长汇报,其它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汇报。二是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其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并由市重点办、效能办抓好督查落实。
  3、专题汇报会议制度
  每半年,由市政府牵头,召集各产业领导小组组长、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汇报会。一是汇报“10+3”产业及其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全市“10+3”产业及其重点项目由各产业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对滞后项目要作出具体说明和提出下步工作打算。其它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汇报。二是研究分析“10+3”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其原因,明确解决办法措施和具体责任部门、工作时限,并由市重点办、效能办抓好督查落实。对需要省里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由市重点办汇总,承上启下,提请省里帮助协调解决。三是对“10+3”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督促推进机制
  1、走访检查沟通制度
  一方面,通过走访有关职能部门,了解项目业主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学组织,保质保量,安全生产建设。另一方面,通过走访项目单位,了解分级管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是否经常深入项目单位、深入工地现场,检查业主单位能否严格依法依规加强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管理;调查了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面对问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不良行政行为,能否切实为业主排忧解难。同时,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网络系统中,建立项目沟通平台,业主单位可以通过平台及时、有效地反映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市重点办通过平台能够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措施。
  2、进展情况通报制度
  一是年度通报。年初,由市重点办牵头,在《闽西日报》上公开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工作目标,通报“10+3”产业和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新增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具体情况。年终,通报“10+3”产业和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二是季度通报。每季度,通报“10+3”产业、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三是专项通报。由市效能办、重点办牵头负责,对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需要市里帮助协调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帮助解决。
  3、专项效能督查制度
  根据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分级管理意见和每季度工作推进情况,由市效能办、重点办牵头负责,对节点形象进度滞后的项目或存在问题需要解决的项目,分季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效能督查。同时,加强领导协调事项的跟踪督查落实工作。
  四、健全重点项目考评激励工作机制
  (一)考核评估制度
  1、开展市直部门绩效评估和测评工作
  由市效能办牵头,把市直有关部门的重大项目策划生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及推进情况,作为该部门当年效能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统一进行评估。
  结合“开展市直部门投资与发展环境监测评估工作”,由市效能办牵头,年终,以不记名的形式向全市重点建设业主单位,征求对市直相关部门服务、协调、推进重点建设的工作态度、质量、效率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并将测评结果在《闽西日报》上予以公布。被测评的对象包括:市农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外经局、科技局、环保局、旅游局、审计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国资委、铁路办、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开发中心、龙岩电业局、中石油龙岩分公司、中石化龙岩分公司、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2、完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在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分值权重。
  (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
  坚持激励为主、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2、使用范围
  (1)引导、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策划生成、推进实施。
  (2)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3)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及“6·18”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3、资金安排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①安排导向和原则
  A、鼓励策划生成非资源型产业项目;
  B、鼓励资源型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C、积极支持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项目,对成长型产业的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的攻坚克难,予以倾斜扶持。
  ②补助标准
  A、新增列的省重点项目,补助20~30万元。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由县、市级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的项目补助20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5万元,国家审批的项目补助30万元。
  B、新增列的市重点项目,补助10~20万元。其中:县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0万元,市级审批的项目补助15万元,省级审批的项目补助2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补助。
  C、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前期经费需求量较大,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D、对符合资金安排导向的“重中之重”项目、能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扶持,补助标准将适当提高。同时,对资源开采和旋窑水泥等一般性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不予补助。
   ③补助用途
  A、补助项目的策划生成部门(主要指负责策划、引进、生成该项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策划生成工作经费支出;
  B、补助项目的分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扣除第A项支出余额的40%,用于该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经费支出;
  C、补助项目业主单位,扣除A、B项支出的余额,用于该项目的前期经费支出。
  ④安排计划
  市发改委(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的产业发展状况、科技含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的补助标准,提出具体补助项目的安排计划。
  每年根据市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合当年新增列的省、市重点项目情况,对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予以适当的调整。
  (2)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重点项目管理和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以及“6·18”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委提出具体安排计划。
  4、资金拨付
  (1)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管项目的前期经费补助,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及其相关单位;县管项目的前期经费下达至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会同财政局下拨资金,并报市发改委(重点办)备案。
  (2)重点项目管理和向上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以及“6·18”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5、资金管理
  (1)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县管项目的前期经费,委托当地的发改局(重点办)负责管理;龙岩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前期经费,委托招商发展局负责管理;其它市本级重点项目的前期经费,由市发改委(重点办)直接管理。
  (2)前期经费的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补助经费的用途,做好资金分配工作,认真组织推进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要求,每月底定期分别向市、县重点办报送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的策划生成部门、分级管理单位,今后将酌情减少经费安排。
  (3)有关项目策划生成的单位,在研究制定项目策划生成计划的基础上,因项目开发经费不足的,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预借前期经费,但须在今后策划生成的省、市重点项目补助经费中,予以抵扣。①项目经本行业三个以上专家评估认可。②县级项目须经当地县级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本级项目须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同时,申请单位必须和市发改委(重点办)签订《龙岩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
  (4)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每年以一定幅度递增。
  五、本工作意见由市发改委(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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