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开工建设85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鸣县、隆安县、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200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开工建设85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开工建设850套扶侨安居房实施方案 为做好实施市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工建设扶侨安居房850套”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通过实施扶侨安居工程,切实改善我市华侨农林场归侨的住房条件,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华侨农林场归侨生产生活的重视和关怀。 二、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 本项目实施的对象为武鸣华侨农场、浪湾华侨农场、白合华侨农场、五合华侨林场的归侨危旧房户。归侨危旧房户是指:现在在册的归侨且正在居住的经过县(区)建设部门认定的属于需改造的危旧房的住户。 2008年全市扶侨安居工程任务为开工建设安居房850套(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表)。 三、实施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8)9号)精神,我市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经费资助,按照多困难多补助,少困难少补助的原则,平均每套不低于15500元。扶侨安居工程实施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旧房翻修、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等形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做到经济实用、保质保量、美观大方。扶侨安居工程具体实施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经费来源 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补助、农场和个人筹措、社会扶助和亲戚邻居互相帮助的方式,政府对扶侨安居工程每套平均补助标准为15500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000元,自治区财政安排5000元,市财政安排1000元,县(区)财政配套500元。 政府补助经费采取分三期拨付的办法,第一期拨付是在扶侨安居房开工时下拨,即下拨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套1000元),第二期拨付是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按每套14000元的80%拨付,第三期拨付是在扶侨安居工程竣工并经过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套资金也要及时安排到位。 五、主要措施 (一)成立机构,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焕升 副市长 副组长:周异助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郑小嘉 市侨办主任 刘 雄 市发改委主任 秦赣江 市财政局局长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高 新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朱林玉 市审计局局长 周井光 市房改办主任 张跃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维超 武鸣县县长 欧 波 隆安县县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李 斌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侨办,联系电话:5323971、5319642),具体负责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郑小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侨办副主任卢华全、市发改委副调研员郑一平、市财政局副局长罗海山、市建委副主任刘学勤兼任。 武鸣、隆安、邕宁3个县(区)及南宁华侨投资区也要分别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扶侨安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1.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 开工建设扶侨安居工程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市侨办负责“扶侨安居工程”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 “扶侨安居工程”与侨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及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扶侨安居工程项目专项补助经费并按具体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设计建设、报建手续、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做好扶侨安居工程新建住房用地有关手续办理;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做好扶侨安居工程认定和危旧房产权的确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市房改办负责指导做好有关房改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扶侨安居工程项目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所在地华侨农林场扶侨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成立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的领导;制定和上报本县(区)扶侨安居工程方案,明确县(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落实到人;落实配套资金和扶侨安居工程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扶侨安居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帮扶措施等,组织和发动社会援助;确定扶侨安居工程开工建设时间;组织实施扶侨安居工程计划,按进度拨付扶侨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好扶侨安居工程资金;落实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的责任,做好扶侨安居房户的审查确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各有关县(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市扶侨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 实行市领导、牵头部门领导、实施部门领导三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南宁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责任书,各县(区)也要同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签订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责任书,落实本县(区)华侨农林场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华侨农场一把手要直接对“扶侨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负总责。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扶侨安居工程实施对象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把好扶侨安居工程对象审核关,享受政府扶侨安居工程补助的家庭,必须是现在在册的归侨且正在居住的经过县(区)建设部门认定的属于需改造的危旧房的住户。被确定列入扶侨安居工程的住户必须经过华侨农林场职代会评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扶侨安居工程对象申报审查手续,必须由农场逐级上报,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扶侨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确保扶侨安居工程工作落到实处 为使扶侨安居工程按照规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标准,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 1.由县(区)侨办、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深入华侨农林场指导和协调做好扶侨安居工程的选址工作,并组织进行宅基地测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由县(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扶侨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应根据当地建房特点,做到美观大方实用。 3.由华侨农林场做好动员发动工作,提出扶侨安居工程实施的对象,公示资助建房户,做好拆建安置工作。 4.抓好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以及安全施工工作。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侨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华侨农林场对扶侨安居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工程验收。 5.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应四个华侨农场,组成4个工作小组,对4个华侨农林场实施扶侨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 (五)做好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区华侨农场要认真对待、严格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我市扶侨安居工程项目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时间 (一)危旧房维修工程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二)新建房工程必须在年内开工建设,并力争建成竣工。新建房工程竣工后,立即组织检查验收。 七、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要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项目推动情况(包托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建议等)书面报告市扶侨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在每月2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项目的责任领导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 附件: 南宁市2008年扶侨安居工程项目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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