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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4-0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改办
2008年2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2007]27号)以及全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林业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2008年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各县(市)区集体林地发证率达到80%以上;除天保工程区外,50%的县市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0%的县市组建林业要素市场;“两金”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在10%以内。
  2009年,基本完成确权发证、完善林地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等基础性工作,使集体林地的经营、利用、流转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格局,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的宜林地。
  2、生态公益林在保证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明确管护权,并将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3、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2、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加强公益林管理,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协调发展。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收入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丰刀切”。
  4、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过去改革的成果,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对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现有集体规模林场,只要多数群众赞成,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还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世界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5、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6、其他情况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2007]27号)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二)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介机构。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实行挂牌交易,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集体山林人情交易、权钱交易,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中心”和“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确权发证。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一般为五十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林权变更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仲裁、林权纠纷调处,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确权发证后,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并对其经营的森林、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按照林改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制定方案(200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山情、林情、社情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成功经验,按照群众意愿,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由村民推举在群众中有威信、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组成“林改理事会”,协助做好确权到户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林权纠纷调处,以及林改政策宣传、确权登记、合同签订、权证发放、发展规划等“五到户”工作。
  2、宣传发动(200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各地要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现场会等形式动员部署,全面推开本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林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
  3、组织实施(2008年5月1日—2009年6月30日)
  各地要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原则,组织村民讨论制定村级改革方案,按照一村一策,将村组集体的山林明晰到户,并组织申请办理林权登记,颁发《林权证》。同时,积极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
  4、总结验收(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0日)
  (1)乡镇自查。2009年1月1日开始,各乡镇要组织以村为单位的普遍检查。重点检查林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林改过程是否合法依规,群众是否满意,不合格的应责令返工,并对本乡镇的林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文字自查报告。
  (2)县(市)区检查。2010年1月1日开始,县(市)区林改办对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对照林改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走访调查农户,了解林改程序是否合法依规,结果是否真实,发现问题责令返工,直至合格。并对本县市区林改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3)市级验收。2010年5月1日开始,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办组,对各地的林改工作按照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政策是否到户、机制是否创新、矛盾是否化解、资料是否健全等六条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新闻宣传、法制办、发改委、监察、财政、编办、国土、农业、人行、林业、国税、物价、信访、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襄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了工作专班。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领导联系点制度和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乡镇、村组等形式,把责任落实到人。
  2、广泛宣传。各地要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要借助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讲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明改革的步骤和程序,讲透改革的政策和办法,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加强培训。各地要采取边工作边培训的方式,不断壮大林改工作技术队伍,确保林改过程中技术到位,质量标准到位。
  4、加强督办。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镇、村林改工作的督办检查,帮助解决各种林权纠纷。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办组,要继续深入乡镇、村组,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全市林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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