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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价格成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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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郑价综〔2008〕8号
【发布日期】 2008-04-0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价格成本工作的通知

郑价综〔200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
  2008年,我市成本监审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成本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全面推进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成本调查工作质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大力加强成本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成本工作在价格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市价格工作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推进资源环境型价格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价格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成本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和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从价格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切实关心、支持成本工作。建立健全成本监审、价格制定、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体制。
  二、转变观念,把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摆在成本工作的首位
  农产品成本调查是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三农”政策提供依据的重要渠道。要珍惜五十年来农本调查工作成果,珍惜目前农本调查所取得的社会影响。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优化调查点和品种。根据生产情况变化在做到主要调查品种一县三点九户的基础上,及时优化调整调查户,在保证具有代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文化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农民作为调查户,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二是加强数据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调查户原始数据审核是农产品成本调查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决定着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整体质量,要加强对调查户的指导,确保基础数据质量。成本调查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把关,各县(市)调查人员要深入调查户检查登记情况,帮助调查户做好登记工作。三是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农产品成本调查不能仅仅满足于提供准确的数据,要紧紧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充分挖掘、深入分析成本构成变化的特点,从市场供求、农资价格、农民收入等各个角度综合分析生产变化和市场价格变化的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三、深入实际,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和专题研究
  各县(市)成本调查与监审机构,要按照时间安排,认真完成国家、省统一安排的专项调查任务和调研课题,主要有:大中城市双节期间副食品供求及价格走势专项调查、农户存粮情况调查、农户售粮情况调查、农户农资购买情况调查、生猪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及价格趋势调查(包括规模和散养两种形式)、农户种植意向调查等。要求调查对象相对稳定,调查内容齐全,计量单位一致,数据准确,每项调查必须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及阶段性热点、敏感问题,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分析问题的原因,研究变化趋势和结果,从成本、收益情况分析,利用数据说话,提出有前瞻性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建设新型农村做出贡献。所有成本专项调查报告及课题研究成果及时上报市局,作为单位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搞好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发挥成本动态监测服务社会化作用
  继续落实好每月4号、19号两日的监测上报制度。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迟报和不报。监测上报的内容是:主要农产品价格(表一)、主要副食品价格(表二之一、表二之二)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表三)。要求在每月的4号、19号上午8点至10点采价(规格为新鲜一级),当天下午下班前上报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和省成本调查队。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县(市)、区的市场动向,主要农产品、副食品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货源情况、价格走势和购买意向等,若出现异常情况可直接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市局。继续落实生猪半月报(每月10日、25日有生猪调查任务的各县上报)和月报制度(每月25日,荥阳、中牟上报),在上报省成本队的同时上报郑州市成本队,具体上报内容见附表十三。
  五、全面开展成本监审工作,逐步实现成本监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成本监审,是各级成本调查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42号令”有关精神,明确成本工作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全面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切实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工作程序,使成本监审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迈进。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调定价前必须实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并提前将监审报告印发听证代表。要通过成本监审,建立公正、透明的价格调整收益分配机制,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支持和民众支持环境。
  六、加强成本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
  目前,价格成本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农产品成本调查、市场监测,发展到成本监审、农本调查、市场监测,工作量大大增加。各县(市)区要以建立服务型机关为目标,明确成本工作职责,规范成本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成本工作制度;在认真学习“42号令”的基础上,抽调素质高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成本机构中去,加强队伍建设;要真正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成本干部,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成本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业务学习上,除积极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外,各县(市)还要认真组织自学,不断提高成本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成本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尽可能为成本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提高办事效率。
 
  附件:
1.郑州市成本监测上报进度安排表 (略)
2.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表 (略)
3.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表 (略)
4.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表 (略)
5.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表 (略)
6.( )年农户存粮调查表(一) (略)
7.( )年农户存粮调查表(二) (略)
8.( )年农户售粮情况调查表 (略)
9.( )年农户购买农资调查表 (略)
10.( )年农户种植意向调查表 (略)
11.生猪( )生产成本收益调查表 (略)
12.生猪( )生产相关情况调查表 (略)
13.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表(半月报) (略)
14.生猪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月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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