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换发2008年新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通知 各设区市林业局、各扩权县(市)林业局: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明确规定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要求许可证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级发证、设区的市和省两级备案的管理办法。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四号)规定我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因此,2007年12月份以前印制下发的许可证不再符合上述要求和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发放,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省林业局决定重新制定样式并统一印制许可证正、副本,并提出相应规范性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权责 省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和扩权县(市)的许可证换(发)工作。 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不含扩权县,下同)许可证换(发)工作。 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换(发)范围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者,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使用旧版许可证的企业自2008年4月下旬起至5月底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换领新证。新申请登记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随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新版许可证。 三、工作流程 (一)印制。《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样式并统一印制,印有“河北省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专用章”监制印章。为规范换(发)证工作,全省统一格式制定《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领证。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根据辖区内换(发)许可证企业的数量,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各县(市)林业局到设区市林业局申请领取。 (三)发证。换(发)新版许可证的企业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递交换(发)证申请和相关材料。换证企业须填写“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新申请的企业须填写“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并履行告之义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许可证管理相应的文档。许可证换(发)结束后10日内,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报设区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扩权县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三、附表四)。 换证企业须交回旧版许可证正、副本,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处理。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事项及换(发)证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换证登记表或发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4、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5、木材来源登记台帐(审验后退回); 6、换证者的旧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四、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注册号:按编码统一印制的许可证编号。要求:一企一号,正、副本必须用同一注册号。 (二)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编号。括号内: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名第一个汉字排头后缀“林发”。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 (三)发证机关:加盖县(市)林业局印章。 (四)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的全称。 (五)法人代表: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地址:填写企业和个人经营场所所在的市、县、镇、门牌号或地名。 (七)经营加工范围:经营(销售)单位填写品种种类,如:原木、锯材、木片等。加工单位填写具体的产品名称,如:锯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贴面装饰板、单板、木地板、建筑模板、木制家具等。既经营又加工的按上述两项要求填写。 (八)经营加工规模:填写企业总经营、加工规模。计量单位:锯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用“m3”;贴面装饰板、单板、木地板用“m2”;家具等木制品用“件”。 (九)木材来源渠道:指木材产地和购进方式,如:本省、外省、进口,产地采购、厂内收购、市场采购等,计量单位用m3。 (十)木材消耗数量:指加工所消耗木材或经营木材数量,计量单位用m3。 五、其它要求 (一)实施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主管领导、主办领导和主办人责任制,本着“依法规范、简约便民,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和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市)要尽快实施行政许可大厅一站式办理方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为免费发放。严禁各级林业部门向发证单位和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及其它换(发)证费用。 (三)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换(发)许可证工作中,要与同级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换(发)证结束后,要将新领证企业名单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其协助监督管理。 (四)县级林业部门应提前将换(发)证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通知到有关企业。因林业部门未通知企业而未领新版许可证的,县级林业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领新证的,后果自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换(领)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木材来源登记台帐是有关部门审核木材来源的重要依据之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换(发)许可证时,应督促和指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立木材来源登记台帐。还没有建立台帐的,暂缓办理换(发)许可证,限期建帐。愈期不建帐者,不予换(发)许可证。 (六)此前印制的许可证自本文送达之日起停止使用。已经换领2007年印制的许可证者,不再重新审核,由企业持原证换领2008年新版许可证。持有2006年12月底前印制的旧版许可证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直接登记换领2008年印制的新版许可证。 未用完的旧版许可证(含2007年版)一并交回省林业局。 (七)本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2、《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3、《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企业备案表》 4、《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发证企业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