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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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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 (2008) 47号
【发布日期】 2008-04-01
【实施日期】 2008-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  (2008)  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日
 
洛阳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入驻洛阳伊洛工业园区暂行办法
 
  为促进洛阳伊洛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伊洛园区”)快速发展,缓解城市区工业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鼓励各城市区和偃师市新上工业项目入驻伊洛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引导。伊洛园区是全市工业发展的共同平台,依据我市产业规划,凡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项目入驻条件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优先到伊洛园区聚集发展。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进入伊洛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积极引导其到伊洛园区建设。
  第二条 项目准入。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园,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各城市区和偃师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新上项目,凡符合伊洛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入驻条件,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同意,由伊洛园区管委会优先安排供地和入驻,并鼓励按照伊洛园区的产业规划,独立兴办小园区,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产业园。
  第三条 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入驻伊洛园区企业(项目)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地块投资强度须达到省市关于集约用地相关控制指标。
  第四条 基础设施、厂房及配套设施设计及建设。
  1.伊洛园区内的主次干道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府以融资方式建设。支路及其以下的道路、小型桥涵、排水设施、路灯、绿化、街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含果皮箱)等,由受益地块的区(市)政府投资建设,其投资比例,按受益地块面积占受益于该基础设施的地块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其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组织统一设计、代理建设。企业自行设计和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审核。
  3.各区(市)独立兴办的小园区和大型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企业登记注册。各区引进入驻伊洛园区的企业,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偃师市引进入驻伊洛园区的企业,在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企业管理及服务。
  1.伊洛园区内现有及偃师市新引进的企业,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2.各区引进的企业,其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伊洛园区管委会实施管理,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含小园区),其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最优惠的有偿服务。
  第七条 优惠政策及落实。
  1.伊洛园区区域内,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入驻企业,享受洛阳市政府及伊洛园区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市)应严格遵守,不得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的落实,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八条 费税收取、分成及结算。
  1.伊洛园区内现有企业和偃师市新引进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收取。各区引进的企业(项目),其费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收取。
  2.市财税部门对各区引进企业上缴的费税收入,分别单列核算,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专项结算的办法,全额返还各区。
  3.各区(市)引进的与市级固定税源户有关联的企业,其税收分成办法由市政府“一事一议”。
  第九条 经济指标统计及报表。
  1.伊洛园区内所产生的经济指标, 由伊洛园区管委会和各区 (市)分别统计。
  2.各区(市)引进的企业,其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全部归各区(市)。
  3.伊洛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各类统计报表,按统计法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伊洛园区内企业,其环境保护工作由偃师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排污费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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