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畜牧规模养殖与加工企业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濮政〔2008 〕1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规模养殖和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奶业和林下养殖迅速扩大规模,经市政府第79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濮政(2006 )63 号)进行调整补充,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畜牧加工企业。原定对畜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政策变更为:对具有较大投资规模,年内建成,投产见效,并起 到龙头带动作用的畜牧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原有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畜牧加工企业进行扩建的,每投资5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最高补至50万元。 二、新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的,在原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补助30万元, 用于建设机械化挤奶大厅。 三、新建种鹅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饲养种鹅1万只以上, 且年孵化鹅苗30万只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