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2008)49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及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以外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与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初审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 省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五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三章 监督机构考核 第六条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一)各市级监督机构、扩权县(市)监督机构和各类专业监督机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 (二)各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 第七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 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市级监督机构和县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和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技术资料和监督档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在建工程必须有监督计划,竣工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 (三)社会评议情况。 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作出社会评价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 (四)内业管理情况: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 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 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 4.监督计划、监督报告、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 5. 投诉的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保修纪录及档案保存。 (五)人员、财务管理情况: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 2.财务及收支状况。 (六)机构设施情况: 1.办公场所; 2. 信息化设备; 3. 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以及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第九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的。 第十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三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各类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行为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 资格初审由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二)参加并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省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 监督机构: 所属地市(行业): 申请日期: (机构公章)
注:此表要求打印上报。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学历 是否在编 是否监督人员 监督类别 备注 注:此表信息要求建委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 被考核机构: 年 月 日
注:此表考核过程中填写。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
注:此表要求打印上报。 附件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市县 身份证号 职务 职称 学历 专业 执业资格 出生年月 工作年限 监督类别 成绩 注:此表信息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并打印上报。 附件6: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打分标准 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分数分配的打分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评分时依照各省辖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三年来监督工作总结中覆盖率的比例打分。例如,覆盖率为100%,得分为10分;覆盖率为98%,得分为9分;以2个百分点和1分作为一个级别向下依次类推,覆盖率低于80%,得分为0分。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 1.各大责任主体评分: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各大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工程各大责任主体针对《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履行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打分。 2.在建工程实物质量评分:随机抽取两项在建工程,按相关规定对实物质量进行的抽点检查,总得分为两项工程得分之和。 单项工程得分=抽点检查合格数量/抽点检查总数量×2。 3.竣工工程实物质量评分:随机抽取的两项竣工工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工程的地基基础(含相关资料,0.5分)、主体工程(含相关资料,1分)、装饰装修(含相关资料,0.5分)三部分实物质量进行复核。三项成绩的总和为单项工程得分;总得分为两项工程得分之和。 三、社会评议情况 考核期间,组织召开由建筑行业相关企业和单位代表参加的现场评议会议,对被考核机构的工作情况现场打分(18分制)。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省辖市评议代表构成为:业主代表不少于10人,勘察单位不少于5人,设计单位不少于5人,施工单位不少于15人,监理单位不少于10人,检测单位不少于5人;县(市)评议代表构成为:业主代表不少于6人,勘察单位不少于3人,设计单位不少于3人,施工单位不少于9人,监理单位不少于6人,检测单位不少于3人。评议票分为满意票和不满意票,得分率见下表:
四、内业管理情况 1.各级各类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站长(0.1分)、副站长(0.1分)、总工(0.3分)、监督员(0.3分)岗位职责,各科室业务职责范围(0.3分),工程质量投诉制度(0.3分),重大事故处理制度(0.3分),监督档案管理制度(0.3分)等。 2.各级各类文件能按年度保存(1分),分类型保存、目录详尽、整理有序(1分)。 3.建筑行业新旧规范、标准、图集购置齐全,分类整理,整齐存放。现行的规范、标准、图集达到上述要求得1.5分,按实际情况打分;旧的规范、标准、图集达到上述要求得0.5分,按实际情况打分。 4.监督档案监督报告(2分)编制详细、真实、格式工整,监督档案(2分)内容齐全、排列有序、保存完整。 5. 投诉受理表(1分)设计完善,登记内容详细,投诉处理合法、公正、客观;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5分)客观、真实、详尽,格式工整、装订成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5分)落实到位,保修纪录、档案保存完善。 五、监督人员及财务管理情况 1.各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督人员数量,每少1人扣5分,直到分数扣完为止。 2.监督人员的数量应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75%以上。以75%为限,按下降比例扣分,低5%扣1分,低于60%考核为不合格。 3.有独立的财务室且财务档案整理有序(1分);会计和出纳按要求配置(1分);监督费用按财政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2分)。 六、机构设施情况 1. 办公场所有独立产权(1分)、场所固定(1分)、宽敞、整齐、科室分类明确(1分)。 2.有固定的电脑设备,可以实现文字的编排、打印(0.5分);内部设置局域网能够实现点对点的相互访问,且各工作站能够访问国际互联网(0.5分);监督管理软件齐全,监督工作具体操作实现信息化(0.5分);能够实现上网电脑每人一台,并设置外部网站且实现对外信息网上发布(0.5分)。 3.具备基础的办公设施(桌、椅、文件柜等相关设施)及简便的检查工具(0.5分);具备日常监督检查需要的较为先进的仪器、设备(1分);本单位具备日常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车辆等设备(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