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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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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实施日期】 2008-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省里减权、放权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审批权限,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能力,不断增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目标任务

  (一)在2005年以来下放2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项目),再减少(取消)、下放50%以上。凡是符合减权放权标准条件的要一律减少和下放,做到应减尽减,应放尽放。

  (二)减少现行的年审、年检项目50%以上。包括目前保留的所有涉及年审、年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全部取消。

  (四)对近几年来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省、市减权放权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理,督促全面落实到位。

  三、主体范围

  这次减权放权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设有审批事项的各种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真减实放的原则。凡是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政府审批;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与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权限,原则上都要取消和下放。

  (二)强化服务的原则。减权放权必须有利于项目建设,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生行动计划的落实,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对附加在法定许可项目上的前置审批事项,要尽可能地取消,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凡属取消和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取消和下放,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四)依法推进的原则。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工作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准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里已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属国家部委和省里设立、现在尚未明确取消的,可采取“暂停执行”的方式处理。

  (二)对制定年代久远,已经过时或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和项目,采取“取消”或“暂停执行”的方式处理。

  (三)凡属其他同类城市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可比照办理,能取消的取消,可下放的下放,该调整的调整。

  (四)我市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前置审批性事项,原则上取消。

  (五)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不能由县(市)审批的权限,要全部下放。

  (六)国家和省继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可以在县(市)审批的,原则上下放到基层政府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可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到县(市)。省政府已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下放到位。

  (七)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

  (八)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年审、年检项目,要逐项落实“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集中联合年检”措施。

  六、实施步骤

  这次减权、放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3月20日至4月20日)。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和年检、年审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清理,逐项列出审批依据、作用和效果分析,于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涉及本部门(单位)近5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4月18日前报市政府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对省、市政府前两次集中减权放权的落实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梳理,于4月20日前将梳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政府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未按清理要求如实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视为自动取消,不在此次研究确认的范围内。今后如再进行该项行政审批,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在全面清理阶段,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配合各部门(单位)、各县(市)搞好审批项目清理和省、市减权放权项目落实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二阶段,确定目录(4月21日至5月10日)。各部门(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年审年检项目目录,在前两次放权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要求,自行提出各取消和放权50%的工作方案及目录,于4月25日前报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和年审年检项目,在广泛征求县(市)和审批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和下放的建议目录以及落实省减权放权目录的意见,并与各部门(单位)进行对接和协商,确定上报的减权放权目录。

  第三阶段,审核论证(5月11日至6月5日)。由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减权放权方案和目录进行审查核实,依法评估,对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导落实。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形成减权放权建议目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阶段,规范实施(6月6日至6月20日)。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最简化、最便捷的要求规范后,向社会公布,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原主管部门(单位)要负责衔接和落实,采取对口培训的方式,加强具体指导,使承接部门(单位)顺利实施。对取消的审批项目,由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落实。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减权放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治莹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阎玉华 市长助理

  桂广礼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李家祺 市纪委副书记

  刘凤桂 市法制办主任

  胡延生 市财政局局长

  孙万彤 市编办主任

  杨瑞生 市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主 任:阎玉华 (兼)

  副主任:刘凤桂 (兼)

  杨瑞生 (兼)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广江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孟凡友 市编办副主任

  李北牧 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何 群 市政务公开办副主任

  刘铁良 市法制办副局级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和项目审核组。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处室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目标责任。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减权放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直接参与每个环节的工作,按照总体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减权放权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依法办事,按规定的质量和时限要求推进。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审核把关,为市减权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当好参谋。

  县(市)政府要参照此方案,部署和开展本级政府的减权放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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