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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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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8〕114号
【发布日期】 2008-04-03
【实施日期】 2008-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10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提高我省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0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由每50公斤75元、76元、79元提高到77元、79元、82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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