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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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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尾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4-03
【实施日期】 2008-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清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占比重远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情况,为规范我市工业经济管理,如实反映各地工业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清查。通过清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全部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现将有关开展清理清查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查督导组,由蔡水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府办、市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为成员,加强对这次清理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这次清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经贸、统计、工商、税务、外经贸、质监、劳动等单位积极参与,对规模以下企业根据用工人数、投资额、生产规模等因素综合衡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经清理清查,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统计部门必须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工商部门应要求其登记为企业。各地要以此次清理清查为契机,切实提高当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占的比重。

  三、要注重清理清查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引发争端和矛盾。参加清理清查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克服畏难心理,通过沟通、协调、摆事实依据等方式,使企业主心服口服,化被动为主动,促进清理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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