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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源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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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 2008-04-07
【实施日期】 2008-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源项目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实际,现就全市电源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电源项目投资建设核准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火力发电(煤、油)、抽水蓄能电站、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等电源项目,无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装机规模和工艺条件,均应纳入电源投资管理的范畴,一律按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未经核准、越权审批的均属于违规建设。
  二、严格电源项目建设程序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新能源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题规划。要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条件及关停小火电机组等因素,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纳入上一级相关专题规划。未纳入上一级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转报或核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新建电源项目,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书面提报项目投资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投资方方可开展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规划许可、发电上网、资源条件、交通运输、安全评价、节能评估、设备进口和银行融资等前期工作。投资方完成上述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水利、银行、入网等方面的支持性文件;项目法人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登记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当地纳税。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条件,以专家论证、部门会审等方式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决定是否转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投资方按照初审意见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
  (四)电源项目获得核准之后,超出有效期限(核准项目的有效期限为2年)未能建设,或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变更的,要按照原有程序重新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有较大调整变更:(1) 变更投资主体;(2) 资本结构变动超过原注册资本30%; (3) 变更建设厂址和用地面积; (4) 变更建设规模; (5) 主要设备选型、工艺设计、布局方案变动; (6)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7)其他对项目建设发生实质性影响的未经核准事宜。
  三、受理电源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
  (一)规范燃煤机组项目建设。重点发展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严禁建设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严禁企业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同类热电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厂)。

  (二)坚持“上大”与“压小”挂钩。一是新建电源项目替代的关停机组容量作为衡量其可否纳入规划的重要指标。建设单机60万或100万千瓦的发电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需分别达到自身容量的70%或60%;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二是与完成“十一五”及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结合。对关停工作积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及企业,在新上电源项目时给予一定的倾斜,优先安排项目建设;对未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及企业实行区域限批、企业限批、项目限批等强制性措施。
  (三)有序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秸秆、垃圾等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在布点时要重点考虑原料供给的稳定性和充分性。在秸秆发电、垃圾发电既有项目厂址50公里半径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布局建设新的同类项目,以避免重复建设和原料供应短缺所导致的投资浪费。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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