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4-08
【实施日期】 2008-0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72号)下发以来,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现就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及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范围。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列入补偿范围。
  二、关于补偿标准
  (一)民宅拆迁补偿。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及被拆迁户对安置方式的意愿,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如有节余,按当地同类商品房的市场土地价核算。
  (二)“三线”改移补偿。管线改移补偿根据现状规模和现行市场材料价格及行业技术标准,按照成本价确定。若提高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
  (三)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厂矿企业的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土地价格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有关税费标准。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标准。
  三、关于考核
  市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72号)中的3%考核费,重新确定为以下三项:
  (一)工作经费。在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征地面积2000元/亩,拆迁面积20元/平方米增加,作为县(市)、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二)其它补偿费。边角地、死角地只补偿不征用。在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增加5%,用于增加的地方“三改”和边角地、死角地补偿及其它征迁费用。
  (三)考核经费。征地及拆迁工作由市交通局会同市重点办、国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实施专项考核,对按时做好土地报批、按时完成征地及拆迁工作,工程建设期间和谐稳定的,在按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费用基础上增加1%的经费,用于工作经费和征迁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列入建设成本。
  四、其他
  征迁补偿总经费实行包干,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征迁工作,按确定的征迁内容完成征迁并补偿到位,同时要全面落实“三改”工程并确保质量。费用支出要符合审计要求,节余费用应用于其他交通项目。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