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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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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价管字〔2008〕38号
【发布日期】 2008-04-10
【实施日期】 2008-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降低我省小火电上网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掌握的原则
  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要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降低上网电价与关停机组相结合,统筹安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二、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的范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703号文通知规定: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三、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具体要求
  (一)对列入降价范围的小火电机组,要区别脱硫机组和非脱硫机组,分别将其上网电价降低到本省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非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二)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律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三)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维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高于标杆电价的,分步降低到标杆电价水平。目前,现行上网电价比标杆电价每千瓦时高出5分以内的,分两年降低到标杆电价;每千瓦时高出5-10分的,分三年降低到标杆电价;每千瓦时高出10分以上的,分四年降低到标杆电价。
  (四)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供热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热力价格,相应降低其上网电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机组,仍执行合同协议的上网电价。
  (六)小火电降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发电企业因燃料价格提高影响成本增加的矛盾。
  四、鼓励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
  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保证机组关停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降价前的上网电价向大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已转让发电量指标并确保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再降价。
  五、其他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小火电机组不再进行成本监审,一律执行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批复,并向省局备案。
  各地物价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本地区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取消超发电价的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5月31日之前报省物价局审批。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各项规定,严禁自行出台优惠政策,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将对本次降价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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