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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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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新疆自治区  
【发文字号】 哈行办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04-11
【实施日期】 2008-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哈行办发(2003)79号)自发布施行以来,较好的堵塞了建筑业市场税收征管漏洞,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为进一步加大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力度,针对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中出现的薄弱环节,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将《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筑业中标通知书和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送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在支付阶段性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进度随时开具已完成工程量完税发票,不得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开具完税发票。
  三、凡未按工程进度结清税款的工程项目,经同级地税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对该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建设单位不予结清工程款。对不按本规定办理且造成税收流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代施工单位补清税款。
  四、凡由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完税、后拨款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财政投资款时,必须同时提交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财政资金。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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