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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04-11
【实施日期】 2008-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提高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全面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突出规划在城乡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经营等多个环节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不留空白,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按照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眼世界,瞄准国内外一流水平,引入先进理念,强化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高起点定位城乡规划编制。完善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建设城市空间布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生产力布局的环境承载力系统,高标准进行城乡规划管理。超越物质空间规划,体现人文关怀,把握历史文脉,尊重环境要素,提高规划品位,把昆明建设成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
  (二)总体原则
  1.规划是生产力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建设、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落实规划是政府的第一资源、第一责任。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在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城乡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控制,杜绝违建。
  2.科学规划和依法行政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引进先进的规划理念,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实行城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六线”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
  3.公共政策原则。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5.集中统一原则。城乡规划管理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政府“第一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目标任务
  1.2008年,完成《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昆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编制。完成各县(市)区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及上报审批。
  2.2008年,完成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2008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完成规划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2008年,中心城区和县城完成城镇体系、产业布局、交通体系、绿地系统、消防、环境卫生、地下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等专业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5.县(市)区和乡(镇)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完成昆明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节水型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联合国人居奖”工作相关规划任务。
  6.2008年,完成主城和县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工作,并按规划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
  7.加快完成现代新昆明南城、西城各项规划工作。
  8.统一测绘地理坐标体系,做好各县(市)区基础测绘工作,扩大数字地图的测绘范围,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所需数字地图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在城乡规划建设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前期性作用。
  9.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时性和持续有效性。
  10.开展城市空间普查,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逐步推进、实现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
  二、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一)加强区域发展及滇中城市群研究,从不同层次分析昆明的地位和作用,寻找发挥昆明优势、增加昆明城市吸引力的途径,提高昆明的综合竞争力。
  (二)加强对城乡发展重大问题的战略引导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
  (三)加强对城乡发展的环境承载力研究和昆明市生产力布局研究。通过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科学分析产业发展、人口增长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生产力,科学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以高水平的城乡规划引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四)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城乡规划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引导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五)全面开展城市空间布局的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广泛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市域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通过高新技术手段提升规划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能,实现重点区域建设动态监督管理。
  (六)加强公共与私密、城镇与城郊、地上与地下、静态与动态、物与人的空间关系研究,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为科学地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创造一流人居环境打下基础。
  三、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一)在昆明市城乡发展的环境承载力研究和昆明市生产力布局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新昆明战略发展框架下,为全市县域经济的发展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指导,为市域规划编制全覆盖提供基础。
  (二)做好市域、滇池流域及中心城区空间景观战略规划,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上实现整体性的协调发展。强调空间集聚,改变分散状态,促进人口和经济向中心城区、中心镇、中心村集中,淡化行政体制和区划,形成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和强大的中心城市;强调合理配置,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的合理分配;强调资源共享,实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资源和资金的最大效益;强调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和生态质量,充实和完善各项设施,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三)完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中心城区不同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各种建设活动的进行。
  (四)完善市域范围内各建制镇的镇规划编制。加紧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并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对于没有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紧制定、完善各种建设活动的要求和措施。
  (五)做好专业规划编制的全覆盖。在中心城区结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各专业规划的编制。在滇池流域开展及完善滇池流域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滇池流域河道系统专项规划、滇池流域供排水系统专项规划、滇池流域风景名胜和生态景观保护专项规划、滇池流域历史保护专项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在市域开展及完善市域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市域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市域电力、通讯、燃气系统专项规划、垃圾收集处置系统设施专项规划、市域抗震减灾系统专项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六)做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编制各县城近期发展建设规划,加强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保证设施配套和空间环境质量。
  (七)编制文化旅游设施规划,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具有地缘文化特色、标志性文化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完善道路交通规划。围绕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地面交通与地下交通、城中交通与城郊交通、高峰交通与平时交通、假日交通与日常交通的关系,加强交通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大力发展城市公交,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发展轨道交通,构建与城市职能相适应的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体系。
  (九)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建设水平。做好重点地段、大型建筑、中心城区各副中心的城市空间设计、建筑形态设计、天际线设计,确保建筑主风格、主色调既有特色又与周边环境协调。
  (十)加强“城中村”重建改造、整治专项规划研究与编制,大力推动实施“城中村”五年重建改造工程,做到“冻结存量、杜绝增量、全面覆盖、长效控制”。
  四、明确城乡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昆明城市总体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规划设计,制订全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参与。各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三)各县(市)区政府在现代新昆明战略发展框架下,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除市统一编制外的各类城乡规划,包括辖区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负责提出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要求。
  五、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除昆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3.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审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3.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行,每年由市规划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编,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审批。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1.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规划许可。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局办理。其它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规划局具有督查、监管的职责。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庄建设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
  3.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规划行政效能。
  六、严格城乡规划监督执法管理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进行过规划许可,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经确认为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拆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可予以没收;同一建筑物中超建部分不能与整体分割的,没收超建面积相等的房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没有得到任何规划许可批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下达停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违法建设,可采取市区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规范查处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查处不力或者明知违法而不予查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规划批后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放、验线管理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竣工验收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道路、绿化、管线、亮化、渣土等建设工程必须纳入规划竣工验收范围,对不申报验收、未执行规划要求或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整改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建设单位下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棋盘式、方格化”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效能。加大批后管理力度,对各类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将违法建设制止于萌芽状态。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规划公示公布和公开听证制度,将已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结果,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通过网站、刊物等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和公众展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体现规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不允许出现“暗箱操作”现象。建立健全规划违法案件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展违法违规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构。所有县(市)区成立单列或与县建设局合署办公的城乡规划行政机构,并逐步建立覆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的规划执法管理机构。
  (二)健全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切实落实“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的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把好规划审核和监督实施的关口,提高城乡规划的“刚性”与“龙头”地位。按照工作规则组织召开“全委会”与“专题会议”,定期听取和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建立专家审查、规委审核、政府审批的良性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三)完善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规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订,加快构建覆盖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执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四)落实经费。各级规划应从规划是政府的第一资源、第一责任的高度出发,将政府性各类规划的研究、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完善规划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制度;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全面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健全规划部门与社会各界沟通、互动的有效机制,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规划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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