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工作意见和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 2008年我市规章制定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抢抓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大力推进“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急需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并结合本届政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08年规章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突出政府规章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在起草或者审查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模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规章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规章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同时,要及时总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规章草案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明确具体,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二、要不断改进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在规章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通过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起草的政府规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都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并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安排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把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抓好有关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切实避免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此,对主要内容有新的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 四、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2008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顺利完成。承担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维护全市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市法制办在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充分尊重部门的意见并斟酌吸收;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市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室以及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2008年是本届政府推进我市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立法任务较为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正式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调研项目,要认真开展立法调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正式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领导同志同意,或者根据2007年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结果需要抓紧修改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此外,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和报送审查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 一、正式项目(共17件)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重点完成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效应对雪灾等突发事件,保证居民供水安全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4件) 1.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市劳动社保局起草) 2.武汉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3.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4.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二)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完成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管理,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加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解决油烟、噪声扰民等问题;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用能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5件) 1.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供销社起草) 2.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市环保局起草) 3.武汉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起草) 4.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起草) 5.武汉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三)加强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重点完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市容和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解决公厕免费后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规范和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5件) 1.武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局起草) 2.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建委起草) 3.武汉市景观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 4.武汉市公厕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 5.武汉市印铸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起草)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重点完成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规章制定质量;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促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理顺和明晰执法主体,促进东湖风景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3件) 1.武汉市规章制定程序(市法制办起草) 2.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编办起草) 3.武汉市实施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起草) 二、调研项目(共15件) (一)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市劳动社保局起草) (二)武汉市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收治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三)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四)武汉市城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五)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六)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七)武汉市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八)武汉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起草) (九)武汉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 (十)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市规划局起草) (十一)武汉市房屋拆除管理办法(市建委起草) (十二)武汉市船舶交易办法(市交委起草) (十三)武汉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市经委起草) (十四)武汉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十五)武汉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体育局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