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和农村屠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区牲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07)28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牲畜屠宰管理,做好农村屠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点进点管理,严格检疫检验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现有的屠宰点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动物检疫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检疫检验标准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建立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台帐,妥善保管备查。各乡(镇)屠宰点必须严格做到进场有验收,宰杀有检疫检验,出场凭两证两章,证章相符,帐实相符。发现不合格肉品要及时召回,追溯源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屠宰场证照资质管理,完善屠宰条件 各乡镇及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去年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对现有乡镇生猪屠宰点进行清理整顿,各屠宰点要将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屠宰点门口显著位置,政府批文、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要按规定必须悬挂在屠宰点办公场所墙上显著位置,证照到期要及时进行年检更换。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屠宰加工牲畜产品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按规定实行牛羊进点屠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加大集中屠宰点升级改造力度,完善必要的屠宰生产条件。各集中屠宰点要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 三、加强农村屠工培训,健全管理制度 未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要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屠工必须持有经市、县以上商贸主管部门发放的“福建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并在其屠工资格证书所标明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或者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农村屠工屠宰加工的牲畜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不得跨区域流通,禁止供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区域。区经贸局要对农村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并实行滚动管理,严格屠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农村屠工要进行培训登记,提高屠工的屠宰技能和牲畜检疫检验知识,确保农村猪肉消费质量安全。 今年,我区拟在西芹镇、峡阳镇、大横镇、南山镇、夏道镇、樟湖镇、巨口乡7个乡(镇)设立培训点,计划在5月底全面完成培训任务。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农村屠工参加培训,将已取得的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统一收集交由区经贸局年检。 四、完善屠宰场建设机制,加大打击力度 各乡镇要加快农村定点屠宰场建设,采取鼓励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创造条件申报定点屠宰场,或是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兴办乡(镇)定点屠宰场,或是鼓励龙头企业在乡(镇)建立屠宰加工企业等方式,积极建设农村定点屠宰场。同时,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屠宰行为的监管,严格农村报检制度,查处无证屠工,对无农村屠工证书擅自屠宰牲畜的,给牲畜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屠宰染疫、病死牲畜的,购买非法屠宰或者无照经营畜牧产品的,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严格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特别规定》等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以确保肉质安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