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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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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韶府办(2008)76号
【发布日期】 2008-04-11
【实施日期】 2008-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前物价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本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按不低于25%的比例调整提高。

  三、调整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社会稳定,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公共财政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调整提高标准后低保资金的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  附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提高低保标准参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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