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抚州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前言 (一)为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95号令),针对我市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领导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要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所辖区的实际,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把地质灾害防治落到实处。 (三) 本方案重要用语说明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次易发区是根据历史上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和地质环境条件,对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所作的一种自然区划。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在自然作用和人为作用影响下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地质灾害次易发区,是指在自然作用和人为作用影响下比较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次重点防护区是根据本年度中长期降雨趋势预报、历年暴雨中心,结合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对本年度地质灾害发生趋势所作的一种预测。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一般根据当年预报的暴雨中心,结合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确定;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护区一般根据多年暴雨中心,结合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其他条件确定。 (四) 上年度我市降雨量比正常年份偏少,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少,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全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 根据近10年来全市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在全市划定4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2个地质灾害次易发区,如下: (一)资溪嵩市——广昌尖峰中低山、丘陵滑坡、崩塌易发区(包括金溪、资溪、黎川、南丰、广昌等县部分地区,面积约4512平方公里)。 (二)资溪泸阳——黎川德胜关中山、中低山泥石流易发区(包括资溪、黎川等县东部边缘地带、面积约1214平方公里)。 (三)乐安招携——宜黄新丰中山、丘陵滑坡、崩塌易发区(包括乐安、宜黄两县南部及南丰西部,面积约2388平方公里)。 (四)乐安谷岗——宜黄县神岗中山、丘陵滑坡、崩塌易发区(包括乐安、崇仁、宜黄、南城、临川等县、区部分地区,面积约2557平方公里)。 (五)东乡黎墟丘陵滑坡、崩塌次易发区(包括东乡西南角、金溪北东角,面积约690平方公里)。 (六)东乡小璜地面塌陷次易发区(包括东乡北西部,面积约395平方公里)。 由于全市还有临川、东乡还没有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随着调查工作不断深入,将不断完善区划方案。凡已完成县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要结合本县地质灾害区调资料来确定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区划方案,逐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防护重点 (一)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008年3~9月短期气候趋势预测 、预计,2008年汛期(4~6月)平均雨量正常略偏少,雨量720-750 mm,无严重洪涝,汛期结束期偏早,在7月上旬前期,但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或内涝,伏秋期平均雨量正常略偏多,由于降水时间分布不均,有阶段性干旱发生。 根据降水趋势预测,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总体上认为,2008年度地质灾害还将较多发生,在部分地区可能危害还较为严重,发生时期主要在4-6月份(为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5、6月中、下旬可能有数量较多、规模不等、危害较为严重的群发性崩滑流灾害。2008年地质灾害的发生预计有以下特点: 1、受局部暴雨诱发的崩滑流灾害将主要发生在沿武夷山西侧和雩山北端及抚河流域一带,主要包括资溪、黎川、广昌、南丰、宜黄以及乐安、南城、金溪、崇仁、临川等县(区)。地质灾害发生时段为4-6月份,重要防护时段为5月中旬到6月下旬。当连续降水达到1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时,将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日降水150毫米以上时,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段要加密监测,出现变形加剧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采石、采矿、修路、建房切坡、坡地耕作及修建山塘水库等工程活动是近几年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且逐年有加重的趋势。在矿山、采石场、新(在)建公路沿线、鹰厦铁路资溪段等铁路沿线、切坡较陡的公路、傍山建房和修建山塘水库等的山地、丘陵地区都有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另处溢洪道、引水渠及风景区也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其主要发生时段在汛期,非汛期也可能发生。 3、地面塌陷有发生的可能。一是矿区采空及抽排矿坑水会诱发地面塌陷。发生区域主要是地面塌陷次易发区及部分矿山的采空区。近年来,我市矿山采空区发生地面塌陷有增多的趋势。二是伏秋期,因干旱天然地下水位下降,将导致覆盖型岩溶区地面塌陷的可能。地面塌陷主要发生期是伏秋期和枯水期,汛期也可能发生。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依据上述预测分析,设置以下15个重点防护区和5个次重点防护区(见附图二、三)。 1、重点防护区 (1)广昌县千善——驿前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位于千善、水南、塘坊、尖峰、驿前5个乡镇); (2)广昌县头陂——苦竹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3)黎川县厚村——坊坪地段中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位于厚村、洵口、华山垦殖场、荷源、湖坊、熊村等地); (4)黎川县德胜关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5)资溪县高阜——鹤城丘陵及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6)资溪县乌石——株溪丘陵及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7)乐安县湖溪——崇仁县相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8)乐安县南村——增田——牛田中山、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9)乐安县谷岗——宜黄县南源、圳口、神岗中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0)黎川县日峰镇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1)乐安县招携——宜黄县新丰中山、丘陵区滑坡、塌陷重点防护区; (12)临川区莲源——南城县麻姑山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3)东乡县南部——金溪县东部——南城县东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崩塌、滑坡重点防护区; (14)南丰县熊坊——黄龙坑中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分布在市山镇西部、三溪乡西部和紫霄镇西部); (15)南丰县珠湖——傅坊——路头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分布于白舍镇东南部、傅坊乡、太和镇东部和太源乡东南部)。 2、次重点防护区 (16)东乡县小璜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17)崇仁县东部——宜黄县北部崩塌、滑坡、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18)乐安县北部殷坊三星脑——厚坊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次重点防护区; (19)崇仁县徐坊、涂家、坳上采空塌陷次重点防护区(包括礼陂镇岔路口村徐坊——涂家一带煤矿采矿区和许坊乡石背村石灰石采空区); (20)乐安县石塘——下丰元煤矿采空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 据去年全市地质灾害点复查统计,全市共有灾害点1927处,威胁群众2万7千多人,潜在经济损失1.6亿元;新发现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4处,通过搬迁减少灾害点5处。2008年全市需要加强监测防范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共计101处,其中危害等级重大级19处,重要级52处,较大级29处,一般级1处。在区域分布上,宜黄县18处,南丰县 17处,黎川县16处,乐安县12处,南城县12处,资溪县9处,广昌县6处,临川区5处,金溪县3处,东乡县2处,崇仁县1处(见附件二)。 四、地质灾害防治行动方案 (一)汛前调查与制定防治方案 汛前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川、金巢分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与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衔接,把预防地质灾害和防汛抗旱结合起来,编制(制订)所辖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请同级政府发布,划定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各县(区)、乡(镇、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严密有序的监测、巡查、预报、预警、人员和重要财产避险转移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监视监测与汛期应急调查 1、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防护区段,由所在县(区)、乡(镇、场)、村负责监视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点防护区段的巡视检查工作。汛期巡检一般不少于2—3次,重要地区、重要时段要加密巡检,发现重要情况,要按照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速报制度见附件一)。 3、做好汛期应急调查工作。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调查工作;中型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协助调查;大型或特大型,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 (三)预防、预报、预警 1、各级政府要统一布署、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对所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凡是有条件进行治理的应立即落实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暂时没有条件治理的,也要制定治理规划,并应针对可能的诱发因素采取简易应急工程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遏制、减缓险情。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其他明显征兆者。 各级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迅速建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局、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当前水情、雨情和汛情,为地质灾害预防提供参考和建议。汛期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共同发布,实行重要险情实时预报、通报,一般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县(区)、乡(镇、场)政府要专门落实具体监测、预报责任人,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3、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认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害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预警制度,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落实预警组织和责任人,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应急准备、避险和抢险救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购置和贮存好应急工作物资和器材,培训基层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工作演练,做好应对突出地质灾害的各项防范准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后,灾发地各级政府要立即按《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抚府办字[2005]143号)要求,启动相对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统一部署应急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对预警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加强监测和防范技术指导。 2、预警点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严密可行的避险、转移、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保障必要的抢险救援人力和物力及时到位。 3、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险情,县(区)、乡(镇、场)政府要按既定的安全线路组织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如重要交通线、军事设施、水利水电和通信设施等,要做好保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提出应急防治方案,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主要由武警和公安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简易工程措施;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急救人员抢救伤员和负责灾区疾病控制和卫生、食品安全工作;交通、公路、水利、通信、供电、城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后勤急需,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有关基础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抚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害发生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与当地驻军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立即请求驻军提供救援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和防治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灾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速报制度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速报灾情。汛期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进行复查,对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向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编发当年度汛期地质灾害情况通报。 (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治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查,严禁没有相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应业务。未经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其他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责任单位组织,同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五、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政府领导要分片包干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各乡(镇、场)的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山塘、水库、堤坝崩塌、滑坡隐患的防治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边坡、路基滑坡、崩塌、塌陷隐患的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的防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风景旅游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无因地质灾害而造成人员伤亡,尤其要确保不发生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组织协调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要实行领导分片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组织落实具体防护责任人。在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地和灾区,要建立前沿防灾救灾指挥机构。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防相结合。监测预报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驻各地地勘单位要大力协助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工作。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技术支持单位列于附件三,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本地区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组织和工作任务。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条件比较复杂,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基层科学防灾减灾能力。要依法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要及时给予制止、纠正和采取有效预报措施;对已造成危害的,要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与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制度,凡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前必须预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四)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畅通的信息渠道。在汛期,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在汛期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保证能够随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五)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必须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所必须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和工作经费,配备越野车、对讲机、生命探测仪、GPS卫星定位仪器和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等,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得以正常进行。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长远经济发展考虑,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规划,各级政府必须建立以地方财政为基础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到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内,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规划和实际发生情况,统一调配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 、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并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6小时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情况1日内报国土资源部。 (四)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小时内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五)对于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实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26日前应将当月地质灾害发生和成功预报的情况书面报至市国土资源局,也可指定工作人员(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每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专用电子邮箱为liuguohua4456@163.com),当月地质灾害报送后发现要补充的,在下个月报时补充说明。 四、 速报内容 (一)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附件3: 抚州市2008年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管理责任人名单
附件4、2007年及以前地质灾害点分布示意图(略) 附件5、崩塌、滑坡、塌陷灾害重点防护区段示意图(略) 附件6、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护区段示意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