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8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以来,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为重点,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创建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紧密,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不健全,道路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尚未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滞后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创建工作的实际效果,未能实现预期的创建目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创建工作扎实开展,从根本上扭转全州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态势,着力构建平安和谐交通,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自治州2008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此件发至乡镇场、街道办事处) 自治州2008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为切入点,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构建和谐博州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努力,使县(市、口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建立县(市、口岸)、乡镇(街道、团场)、村(社区、连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新建、改建道路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餐饮区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指示标志及标线设置率达到100%。 ——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县、乡(镇、街道)、团场联合执法队伍建成率达到100%。路网结构合理,交通流分布均衡,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和危险复杂路段得到有效整治。 ——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宣传“六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寺院)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 ——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不断深化。博乐市和温泉县达到优秀等级,精河县和阿拉山口口岸达到良好等级。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㈠ 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 ⒈ 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本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本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机构。建立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4月底前完成)。 ⒉ 调整充实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由公安、交通、安监、农机、教育、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日常工作和联合督导、检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 ⒊ 与乡镇、街怠订创建活动目标责任书,定期督查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不少于2期。 ⒋ 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⒌ 制定并实施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新建道路标志标牌设置率达到100%;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易发点段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率达到100%;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餐饮区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指示标志及标线设置率达到100%。 ⒍ 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规划,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明确公安、司法、教育、宣传及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职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宣传交通安全知识(5月份完成)。 ⒎ 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⒏ 制定县(市、口岸)城区、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计划,逐步完善城区、公路交通监控系统。精河县要完成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博乐市要启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⒐ 选择3—4个基础条件好的乡镇,建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示范乡镇。 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⒈ 乡镇、街道设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创建活动的协调、指导工作。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站长,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设有交通安全专干和交通安全信息联络员。每个村(社区、连队)成立由村(社区、连队)干部任组长的交通安全工作组,并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员,熟悉并掌握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4月底前完成)。 ⒉ 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场所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达到90%以上,并定期更换内容;50人以上的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兼)职宣传员设立率达到90%以上;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寺院”活动覆盖率达到100%。 ⒊ 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易发点段信息台账。各类车辆排查摸底登记率达到100%;新车落户率达到100%;无牌无证车辆上牌率达到95%以上;报废车辆清理、收缴和解体销毁率达到100%;非客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基本杜绝。 ⒋ 新建道路标志标牌设置率达到100%;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易发点段的安全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沿国省道路、县乡道路两侧通口处,车辆减速设施设置率达到100%。 ⒌ 适时开展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牵头组织农机站、派出所等单位,联合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加强管控,成效明显。 ⒍ 选择4—6个基础条件好的村队,建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活动示范村队。 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⒈ 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和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 ⒉ 对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进行分级责任倒查,并会同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⒊ 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易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㈣ 公安部门。 ⒈ 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⒉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⒊ 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货运车辆超载,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⒋ 对在初领驾驶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驾校,暂停受理其学员考试;比例超过20%的,停止受理其学员考试。 ⒌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⒍ 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加强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的工作力度,在机动车拥有量大、县乡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或充实交警中队警力。 ⒎ 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 ⒏ 会同宣传、安监、交通等部门制定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今年5月)活动方案(4月20日前),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㈤ 交通部门。 ⒈ 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判定标准和要求,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交通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排查和整治。 ⒉ 按照管辖范围,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国省道、县(市)主干公路两侧道路通口处的减速带,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的设置率达到100%。 ⒊ 建立对驾校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要求,将驾驶人安全知识、紧急救护知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培训考试范围,强化驾驶人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⒋ 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获得率达到100%;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获得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包车运营管理制度;督导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⒌ 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建立对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的管理制度。 ⒍ 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年检率达到100%;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⒎ 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继续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开通公交车,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㈥ 建设部门。 ⒈ 加快完善城市交通规划,科学制定县市道路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⒉ 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城市公共客运港湾式停车点新建率达到100%,改建率达到95%以上。 ⒊ 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 ⒋ 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要设置交通标志10至14块。信号灯控交叉口数量达到应设信号灯交叉路米苁?0%以上。 ㈦ 农机部门。 ⒈ 制定农机车辆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⒉ 充分发挥基层农机站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严查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严防农机交通事故发生。 ⒊ 强制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两侧及后部粘贴夜间反光膜。会同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坚决打击私自改装加长、加宽的“三无”拖车。 ⒋ 积极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⒌ 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农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农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 ㈧ 宣传部门。 ⒈ 研究制定广播(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违法行为曝光等公益职能的管理规定(4月底前完成)。 ⒉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调各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上设立宣传专栏,开办专题节目;会同州无管处协调各通信单位通过义务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通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㈨ 教育部门。 ⒈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常识纳入中小学校法制和德育教育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6月底完成)。 ⒉ 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一周开展一次全校性交通安全知识告知活动;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队会。 ⒊ 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建立并完善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统一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 ㈩ 卫生部门。 ⒈ 建立完善四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⒉ 会同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州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及交通民警的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急救常识培训工作,提高对交通事故伤员伤情判断和处置能力。 (十一) 质监部门。 ⒈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摩托车销售网点的摩托车质量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无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的摩托车一律收缴后集中销毁(5月底前完成)。 ⒉ 加强对摩托车销售网点的监管,定期对摩托车质量性能进行检测,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流入市场。 (十二) 工商部门。 ⒈ 严把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销售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网点违规销售(赊帐、预付、担保)行为。 ⒉ 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车回收企业等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摩托车销售的违法行为。 (十三) 税务部门。 严厉查处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不出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十四) 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四、考核与评价 ㈠ 按照自治区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和评价,自治州对各县市、口岸创建工作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口岸对所属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行按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 ㈡ 对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创建工作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在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奖励1万元;达到良好等级的,奖励5000元;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罚款2000元。 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一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是在评价年度内,本地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三是未达到规定等级的。 五、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㈡ 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㈢ 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未能履行职责的单位及领导,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县市、口岸创建活动自评工作总结务必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