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结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及时认定和抢救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省,自去年6月开展普查试点工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重申报、轻普查,工作措施不到位,甚至走过场的现象。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进入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普查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 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的范围。具体内容包括:民族语言(方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医药等十八个门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要认真贯彻“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普查工作指导原则,做到全面调查、真实记录、正确分类、规范填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摸清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普查工作,12月底前建立普查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展普查成果系列汇编工作。 三、抓好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省文化厅负责牵头组织与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普查工作责任。为确保普查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可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普查工作。 (二)重视普查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普查的范围和内容,选择一批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建立普查工作骨干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调查和保护抢救工作的人才,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群众提供普查线索,鼓励和吸收志愿者参与普查工作。要积极支持学校、群众团体和科研机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抢救保护,开展咨询、论证、鉴定等工作。 (四)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田野调查、线索整理、成果编纂、资料数据库建设和现代技术手段运用等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为深入有效开展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