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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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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8〕18号
【发布日期】 2008-04-15
【实施日期】 2008-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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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地下矿山数量由2003年的550处减少到2007年的464处。但是,我省地下矿山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安全基础薄弱,伤亡事故总量较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发生,现就开展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现有地下矿山数量减少10%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
  对以下类型地下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设计能力或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
  3.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4.地表错动范围内有村庄、重要构筑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未实行机械通风或提升、排水等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矿井、中段、采场未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
  7.露天转井下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以及采空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到期的;
  9.  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关闭的对象。
  对以下地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或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以及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的矿井;
  3.方解石矿山生产能力5万吨/年以下,铁矿、磷矿3万吨/年以下,铜矿、钼矿2万吨/年以下,萤石矿、铅锌矿和金矿1万吨/年以下的;
  4.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地下矿山(被整合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6.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7. 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及技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3.公安部门负责收缴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改的地下矿山按照批准后方案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地下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监督和协调解决关闭矿山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地下矿山给予财政政策支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矿山营业执照的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8.供电部门负责切断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的地下矿山的供电行为。
  9.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地下矿山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各市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或不具备提升能力的地下矿山,其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到期一律实施关闭;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进行整合。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整改结束,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地下矿山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地下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直至关闭;对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对一年内累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要进行6个月以上的停产整顿,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地下矿山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对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地下矿山要在媒体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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