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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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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4-16
【实施日期】 2008-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事厅所属的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中心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省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中心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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