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促进社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厦委(2007)51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只适用于由市属三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未实行市属三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补助政策执行。 二、补助的内容和范围 (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基本支出系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挂号和基本药物惠民让利支出和其他保障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运转的必要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补助和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基本建设补助系指用于满足新设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必要的业务用房需求的经费(包括租、购、建及必要的装修)支出;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系指新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用于按规范标准配置诊疗、辅助检查等基本医疗设备的补助支出。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经费的安排和落实 (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基本支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业务用房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支出由区级财政解决。 从2008年起,原区财政承担的社区医疗服务补助经费相应上划市级(按2007年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助数剔除离退休经费和一次性基建支出后的50%核定上划基数)。有关市委(2008)12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适当调整市本级与思明、湖里区共享税收分成比例”事项,待下一步结合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予以统筹考虑。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由区级财政负责安排和落实,从2008年起,市财政收回原承担的思明、湖里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数。 四、资金核拨 市财政参照公立医院的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依据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每年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并根据医疗服务补助定额水平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结算补助,具体社区医疗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另行制订。 各区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411号)精神,切实保障2008-2009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达到40和50元/人,今后根据财力可能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际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同时,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支持各社区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事业,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五、固定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社区医疗机构用房原则上在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调剂解决,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不足的,或原未设置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可采取租用、购买和建设的方式解决。新社区的医疗服务机构在新建的社区服务中心统筹解决,工业集中区医疗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邻里中心统一建设分配。 对由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剂,提供给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无偿使用的业务用房,由交接双方办理使用权交接手续,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维护管理责任。 对由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剂,提供给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无偿使用的医疗设备,由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管三级医院双方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调拨手续。 六、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三级医院的收支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分配原则上按照修订后的市属医疗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规范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基础管理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业务量、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销售情况、减免收费项目及减免标准等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登记统计向患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情况,同时,基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必须同时考虑与政府服务量补助的有效核实相衔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追缴所套取的财政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可在执行一年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