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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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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承市政字〔2008〕40号
【发布日期】 2008-04-17
【实施日期】 2008-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第十二届二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承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由市政府聘任。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德县、滦平县、双桥区、双滦区政府县(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担任。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1/3。
  第七条 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和外埠资深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八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不少于9名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
  规委会所属专家库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地理、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规委会及其所属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市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集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参加,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3。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重大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三)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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