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