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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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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8)25号
【发布日期】 2008-04-17
【实施日期】 2008-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  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工作,切实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特制定我市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为305元。其他区、县(市)参照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标准,并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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