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恢复《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8]235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04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该批废止的文件包括《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由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尚未完成,同时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为支持绿地建设、旧区改造等被动迁居民办产权证的通知》(沪建计[2002]554号),为绿地建设、旧区改造等部分被动迁居民办产权证,还需要适用沪房地权[1999]0844号文的要求。因此,经研究决定,恢复《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的效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