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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08)77号
【发布日期】 2008-04-18
【实施日期】 2008-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普及《条例》知识,推进《条例》的顺利施行,现将宣传、普及《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条例》内容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条例》,统一和提高机关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和要求,让公众知晓查阅和申请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促进《条例》的顺利施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在4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开辟宣传专栏,刊出《条例》宣传专刊;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板报、橱窗、普法园地等阵地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4月29日《闽西日报》将刊发市政府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2、4月29日《闽西日报》将刊登市、县两级的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和图书馆、档案馆公共查阅地址、联系电话;同时,龙岩电视台也将播放有关的查阅信息。
  3、办公大院面街的机关、单位要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标语附后)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2、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依法行政。
3、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4、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5、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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