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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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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8)66号
【发布日期】 2008-04-18
【实施日期】 2008-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要求,我省已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年复利2.5%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目前为4.14%)。按照省厅2001年下发的《关于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25 号)精神,对各市、县上划到省厅和市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计息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厅对各市、县上划到省厅的农保基金,属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划到省厅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3%调整为年复利4.5%。2008年1月1日以后上划到省厅的,自省厅到账日起按年复利4.5%计息。
  二、各市对县级上划到市级的农保基金计息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农保基金运营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
  三、盛市农保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对上划农保基金的单位出具年度计息单和对账单。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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