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8)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 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 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 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情况。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情况。 (四)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第八条 各级机关应根据第七条考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简便的考评指标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自治区制定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 各市、县(市、区)制定对其下一级机关及本级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 各级直属机关制定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 对各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经济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工业化、节能降耗、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指标。 (三)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促进、信息化、城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 (四)公共管理服务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 (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条 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主要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综合性指标。主要包括全局性重点工作、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二)职能性指标。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外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机关效率、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绩效考评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和察访核验等方法,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一)指标考核。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绩效考评内容,逐项检查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 (二)公众评议。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进行社会评价。 (三)领导评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察访核验。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工作、作风效能等情况进行核验。 在具体考评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评对象,确定上述各种考评方法的不同权重。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在数据采集和公众评议方面的作用,对已有法定途径采集的主要指标数据,可直接采用。 第十三条 机关绩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报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评估审定后实施。 (二)日常评估。考评对象根据年度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的督促检查。 (三)年终考评。考评对象年终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综合运用第十一条规定的考评方法进行考评。 (四)审定考评结果。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机关绩效考评组织审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机关绩效考评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考评对象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通报。 第十六条 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机关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机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与行政激励机制、问责机制相结合。要将机关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依法依规与公务员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或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机关和人员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自治区设立机关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考评等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考评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一、地级市绩效考评指标
二、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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