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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濮政〔2008 〕31 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8 〕3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 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 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 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 计征。
  (七)采矿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55%— 65%、45%—55%和45% 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分别征收1 元、 10 元、20 元和30 元。
  (八)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为了保护、节约资源,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 节基金。水、电、燃气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 (按 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实行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两种办法。在 市城区内,除第三条第十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直接征 收外,其余各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各县负责其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代征单位应将所征基金及时 解缴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六条 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凭合法证件, 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 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 业,可以免征;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占10%以上,未达到35%的企 业,可以减半征收。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基金。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 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 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的部分予以免征。
  (五)其他可以申请免征基金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减免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 申请书》,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20 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基金征收范围内, 对市与县之间的征收范围可临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 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 单位有权拒付。代征部门使用票据统一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 理处领取。
  第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的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征收、综合信息、调查研究、对代征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征收稽查、综合协 调,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对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照章办 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市政府。坚持“取之于民、用 之于民”的原则,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转市价格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政 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 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可用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使用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用于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基金手续费、基金征管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度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算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辖区政府不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基金,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濮政(2005 )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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