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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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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8)7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安排、强力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加快我市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2008年5月30日前,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202.2万千瓦(关停小火电企业及机组名单见附件1)。
  三、政策措施
  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同时,随着国家正在进行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煤炭和水资源价格将维持较高水平,小火电企业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面临被直接淘汰的困境。为妥善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政策措施明确如下:
  (一)关停机组的容量补助。省级以上容量补助,按省相关规定执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再给予关停小火电机组补助50元/千瓦。同时,对于有上大电源项目的县(市)、区按照其替代方案中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再给予50元/千瓦的补助。
  (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补助。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规定,涉及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县(市)、区,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确认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全额落实到关停小火电企业,用以关停补助。
  (三)发电量计划指标补助。对于按本意见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可享受2年补偿电量指标;主动关停或投产年限较短实施关停的,补偿年限再延长一年。公用机组补助电量按照关停年度下达的计划发电小时安排。  (四)用电电量和电价补助。按照自备电厂关停后所属用电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优惠电价的规定,关停自备机组企业优惠用电量按照5500小时安排;优惠电价价格为0.3848元/千瓦时。
  (五)环保排污权交易补助。目前,我省已将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解到各工业企业,新上项目必须重新寻找二氧化硫排放容量。对积极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其有偿转让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
  (六)小火电企业关停后的职工安置。企业自备电厂的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内部安置。公用电厂的职工,可通过本企业内部转岗、新上机组优先招用、自谋职业、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安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纳入当地就业培训和再就业保障体系,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再就业。
  (七)小火电企业关停后的资产和债务处置。企业集团或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依法处置相关资产和债务。机组全部关停的单一发电企业可通过清算处理资产和债务问题,资不抵债的可依法实施破产。
  (八)供热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其原热用户的供热措施。担负供热任务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结合当地集中供热规划,通过优化供热方案,将现有热用户纳入其他在役或在建热电机组供热范围;当地无其他在役或在建热电机组的,有稳定工业热负荷的,积极支持其将现有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
  (九)小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安装问题。列入本意见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不再安装脱硫设施,准备或正在安装的要立即停止。
  四、责任分工
  小火电机组关停,是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完成“上大压小”任务,积极推进全市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区关停工作督促检查,定期公布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
  (二)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关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长为关停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以及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对本辖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组织与关停企业签订关停协议书,制定“一厂一策”的机组关停和职工安置方案。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既要有利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又要落实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优惠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当地电力、热力供应,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分别于4月30日、5月20日、5月31日前将关停协议、关停方案、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报市政府备案,对不能按时完成小火电关停任务的县(市)、区实行新上项目限批。关停标准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三)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行政。对按本意见规定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和企业,环保部门依法不再换发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要依法核销其生产用水指标或强制关闭自备井;煤炭部门要依法监督煤炭企业停止供应煤炭;电监部门要核销其发电许可证;国资委要依法督促相关国有企业按期关停其小机组,做好资产清算、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供电公司依法不得收购其电量并按期予以解网;市经委依法认真做好电网供电平衡调度,保证全市用电供需平衡;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积极为关停企业落实各项优惠补偿政策,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补偿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各项补偿费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于列入本意见关停的小火电企业,自关停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其作为评优评先对象。
  (四)电网企业要制定周密的供电方案,按本意见的时间要求与机组关停同步实施。要继续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扩大输配电能力,延伸供电范围,切实保障机组关停后电力的安全可靠供应。对电网建设滞后影响小火电机组按期关停问题,市政府鼓励多种主体按照省电网的规划投资建设电网,建成后移交电网部门,确保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
  (五)新建电源项目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期缴纳容量补偿费。在关停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关停的各项事宜。
  (六)小火电机组关停企业是关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尽早签署关停协议,妥善制定关停、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全市的总体部署,按时关停并拆除。同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证各项补助费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确保社会稳定。未按本意见规定时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七)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发电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避免小火电机组以技术改造名义规避关停。市物价局要进一步规范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相关费用征收工作,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认真落实,共同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八)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调市直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县(市)、区及发电企业对小火电关停工作进行督导。
  (九)将小火电关停工作纳入全市2008年度的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切实做好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郑州市关停小火电企业及机组名单
2.郑州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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