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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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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烟政办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被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用人单位,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1.登记范围。毕业半年后且在派遣期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列入登记范围。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再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
  2.登记对象。
(1)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
(2)参加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或“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后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

  二、登记承办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当地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时间和程序
  1.登记时间。登记范围内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2.登记程序。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填写《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承办机构审核后,领取《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

  四、登记证件管理
  1.《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由烟台市人事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在派遣期内有效。
  2.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
  3.持证人员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应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五、政策措施
  1.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代理;登记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
  2.县市区应设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优先为登记的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3.对特别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的,减免报名、考试和体检费用;一年内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或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创造条件帮助其实现就业。
  4.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和农村特教等项目计划。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活动,提高登记毕业生就业技能。
  6.加强创业指导,鼓励支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和劳务输出活动,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在外地就业。

  六、其他
  1.县级毕业生就业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提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合理调控登记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无障碍就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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