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南省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方市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安管字(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方市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安管字(2008)7号)
 
 
市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
  现将《东方市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做好我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方市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海南省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琼安监管二(2008)54号)的要求,结合东方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在去年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防大事故,继续开展2008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实现我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工作内容: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爆破后是否及时清理不稳定浮石,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二)尾矿库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7.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三、排查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计划部署阶段(2008年5月10日前):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部署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5月10日-9月):对全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进行检查,并督促企业按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告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逐一建立信息档案,登记造册。对排查了的事故隐患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矿山要予以严厉打击,并做好登记。
  (三)巩固成效阶段(10月-11月):对排查治理阶段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达到要求的进行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个别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督促尽快落实资金、设备,整改到位。对限定时间内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总结提高阶段 (12月份):对排查治理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宣传推广,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并及时整治,决不走过场。
  (二)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