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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迎奥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4-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迎奥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迎奥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违规户外广告、违章建筑、沿街摆卖及占道经营、私搭乱建等进行清理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布幔、条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二、各类违章建筑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取缔沿街摆卖占道经营。违反本通告从事沿街摆卖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搭设棚厦或台阶及其他设施。凡擅自搭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使用(搭建)人自行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城管、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迎奥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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