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立市和工业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定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优秀企业30家和优秀企业家30名。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海关、卫生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和工商联等单位组成。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优秀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3.5亿元以上;企业税收入库达1500万元以上(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其中所得税入库为7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100%。 (二)企业申报年度的每万元增加值耗电量低于上一年度单位耗电指标。 (三)申报当期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没有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没有发生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事件。 (四)企业管理科学规范,工会组织健全,有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完成当期人口计划生育任务,企业知名度、信用度高,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 第六条 优秀企业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申请者所任职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 (二) 在本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领导职务3年以上(包括任副职时间),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求实敬业精神。 (三)业绩突出,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逐年提高。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善待员工,热心公益,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七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申报表,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推荐意见(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在管理指标各项目上获得的成果证书(复印件); (六)属国家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行业协会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所在单位和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推荐意见(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个人业绩材料(1000字以内); (六)个人免冠、正面彩色2寸近照一张。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九条 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先将申报材料上交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由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初审后于评定年度的次年4月份向评定小组办公室报送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参选名单及申报材料。 (二) 评定小组根据《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议计分,确定优秀企业候选企业。 (三) 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可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在候选优秀企业中产生,也可由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向评定小组推荐参选名单,由评定小组确定候选人。 第十条 经评定小组审定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同时对优秀企业发给奖金10万元、优秀企业家发给奖金5万元,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中府办(2005)7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