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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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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08)7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统筹规划推进我市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步伐,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耕地片区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耕地片区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是推进土地整理和加快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加以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按时完成。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请各县(市、区)务必于4月22日前将本次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耕地片区调查统计结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为更好地统筹规划推进我省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步伐,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耕地片区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福建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并于2008年4月25日前将调查登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方案
 
  一、调查任务
  为全面掌握我省耕地基础设施情况,更好地统筹规划推进我省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开展300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片区情况调查摸底,并利用调查登记成果建立全省300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片区数据库。调查任务: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全面的调查,划定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范围,查清片区内的农田基础设施、耕作状况和投资情况等内容;涉及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在各片区内投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各相关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建设资金、项目范围、项目名称及建设时间等相关资料。
  二、调查进度
  第一阶段:2008年 4 月11日—4月13日,人员组织,调查底图准备,收集整理相关部门投资立项资料。
  第二阶段:2008年 4月14日—4月22日,开展内业判绘与外业调查,并对调查内容进行登记。
  第三阶段:2008年 4 月23日— 4月25日,成果检查与上报。
  三、调查方法
  调查工作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内业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影像数据确定全省300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片区的基本范围,对300—500亩、500—1000亩、1000亩以上三个级别进行汇总整理,并查阅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关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资料。通过外业调查确定已划定耕地片区边界的准确位置,调查片区内的农田基础设施、耕作状况和投资情况等相关内容,并进行登记。
  四、调查流程
  (一)准备工作
  1、调查底图资料准备。收集并整理县级辖区范围内的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调查工作的底图;已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内业建库工作的县(市、区),应重新输出一套土地利用现状影像套合图。
  2、调查表格的制作。(见附件)
  3、相关项目立项文件和其他资料的收集。收集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关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资料。
  (二)内业判读
  1、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影像数据对辖区内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耕地逐一进行梳理。
  2、对辖区内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耕地进行登记。
  3、制作集中连片耕地片区图。
  (三)外业调查
  通过外业调查,查清片区内的农田基础设施状况、耕地状况、坡度、项目投资等情况。
  (四)成果整理
  对内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填写登记表,并输出成果图纸。
  五、调查要求
  全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工作是全面推动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调查工作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统一调查比例尺。本次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为调查工作的底图,原则上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调查比例尺为本次调查的比例尺,沿海地区采用1:5000比例尺,其他地区采用1:10000比例尺。
  (二)统一划定标准。本次调查全省集中连片耕地片区面积分为300—500亩、500亩—1000亩和1000亩以上三个级别,片区由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耕地图斑(含可调整地类)提取判绘而成,片区范围线应与地类图斑界线重合,不得割裂耕地地类图斑;其中,连片面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面积数据为准。集中连片标准为:
  1、集中连片耕地片区内耕地图斑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2、同一交通干线、同一河流水系范围的连片耕地,耕地图斑的距离可放宽至150米;
  3、同一山垄或同一峡谷中的连片耕地,耕地图斑距离可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归并判定;
  4、片区内单片图斑面积大于100亩。
  (三)统一调查内容。调查内容按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内容进行,并依据附表对调查的内容逐一如实登记。
  (四)统一编号登记。集中连片耕地的片区采用四级统一编号,即: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和片区,同一乡镇范围内的片号不得重复。县及县以上行政区的编号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字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乡(镇、街道)的编号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字符(01~99);片区编号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字符(001~999)。
  六、检查验收
  调查成果应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并形成检查意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调查成果进行抽查。
  七、成果提交
  调查成果以县级为单位整理,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成果包括:
  (一)县级集中连片耕地片区图一套;
  (二)县级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登记表一套;
  (三)县级集中连片耕地片区调查文字报告一套;
  (四)以上成果的数字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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