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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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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价管字[2008] 2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使我省落后钢铁产能尽快退出市场,提高钢铁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淘汰类装备用电差别电价标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的实施范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49号)中所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甄别,属于钢铁行业淘汰类装备的用电。
  二、加价标准。钢铁行业的淘汰类装备用电,其加价幅度在国家统一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2元基础上,2008年5月1日起提高到0.3元,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到0.4元。
  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差别电价范围、标准和时间,禁止自行对落后钢铁企业生产装备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或降低差别电价标准。对2008以前应执行差别电价而未执行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装备用电,限期追缴差别电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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