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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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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规区〔2008〕26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规划局,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
  近年来,在规划管理中发现一些建设单位报送的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大大高于合理的一般办公建筑层高,更有建设单位在售楼宣传中以“一层价格、二层享受”作为卖点,造成业主可以内部插层的错觉,同时对规划指标的严肃性、建筑的消防和结构、建筑节能、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物业管理、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统一管理规范,经我局会同市建交委、市房地资源局、建筑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等从建筑设计、审批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J556-2006)的要求,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应按不超过4.5米控制。
  二、凡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公寓式办公建筑,应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在规划竣工验收中严格按批准图纸复核,禁止擅自内部插层建设行为。
  三、对已竣工使用的公寓式办公建筑,规划部门应配合房地、税务、工商及消防等部门加强建筑使用管理,对使用单位或业主擅自插层、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应予纠正。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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