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求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一)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多元发展”的原则,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化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网络资源,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培育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组织。加快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优势,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为一体的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体系,发展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照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要求,整合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资源,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积极支持集生产、销售、储运、燃放和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发展。 (二)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茶叶、棉花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逐步与农民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开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各地要按照边发展、边提高、边规范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强、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行业协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开展农产品经纪人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支持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 三、加强组织基础建设,完善为农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各地要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经济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原则,在改革改制、明晰产权、精简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不断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由于改革改制而撤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其他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跨区域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加快社有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改革。要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和投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作为出资人,承担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有资产运营质量和监管水平。 (三)深化县以上联合社的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级供销社需纳入财政供给的,应尽快核定人员,纳入财政供给。要发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要求,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 2008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