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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商业贸易局关于做好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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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商发(2008)8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西安市商业贸易局关于做好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商发(2008)89号



各零售企业、集贸(批发)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精神,大力营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促使广大群众和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有效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现就做好有关“限塑”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零售企业要提高对“限塑”工作的认识,增强环保、节能意识,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自即日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节能、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共同营造社会环保意识的良好氛围。
  二、全市各零售企业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严格遵守限制使用的原则,减少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数量;同时要立即组织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新规定的购物袋,确保“限塑”通知实施之日起使用。
  三、全市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要对所经营的商品包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的商品及时撤柜;对不提供塑料袋包装的商品要有明显标识,并耐心向消费者说明,严格制止重复包装和过度包装。 各集贸(批发)市场,要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环保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
  四、要根据“限塑”通知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开展拉动消费、让利消费的营销活动。鼓励和提倡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向消费者提供纸质、无纺布等替代型环保购物袋;鼓励购物赠送和免费发放环保购物袋。
  五、6月1日之前,各零售企业要集中、统一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向消费者宣传、讲解有关使用环保购物袋的科学知识,同时在卖场内要制作简洁明了的宣传海报,并注意收集消费者对活动的反映和建议。鼓励零售、批发企业6月1日后,将“限塑”后向消费者所收购置环保购物袋费用用于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塑料袋的年度用量、所收费用及公益用途。禁止在6月1日前有偿销售塑料购物袋。
  六、各零售企业要对“限塑”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特别是对同比消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要对内部收银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确保6月1日“限塑”工作顺利实施。
  七、为确保“限塑”工作的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市商贸局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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