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