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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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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提高到9%,职工缴交比例亦由月工资总额的8%调整到9%。
  缴存工资基数按2007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缜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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