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政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并按规定程序制发、备案、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请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省市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各有关部、委、办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以及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各部门需要向市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市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根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二)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主汇报人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直陈观点,原则上每人不超过4分钟。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报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须报市长同意后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四十五、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制度,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秘书长(主任)初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除中央、省和市委特殊布置的工作外,坚持后半月及3月、8月无会制度。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业务性、专业性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不讲话。 四十六、压缩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领导讲话应言简意明、富有新意、讲求实效,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同志作提纲挈领的即席讲话,各级领导在调研、检查、视察的会议上,原则上只做口头讲话。 市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专题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会议交流发言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不超过5分钟。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邀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县(区)政府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也不要邀请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七、提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举办各类会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效用的原则,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要报经市政府转办。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直接报送市委的请示、报告等,要同时报送市政府。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结果反馈材料,要同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会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由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部门、县(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请示类公文一律送文秘部门登记办理。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转发,不得将部门的利益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要注重逻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阐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意尽文止、简洁明了。审核文件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市政府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4500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
第十一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年度、月度工作要提前筹划安排。要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强化落实。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及时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五十八、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反馈;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批示时限内办结的,要先向市政府反馈办理措施和进展情况。无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在一周内办结并反馈。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公文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及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联网办理,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严守纪律,有令即行,有禁必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