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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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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实施日期】 2008-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通告
(韶府(2008)23号)
 
 
  为进一步加强“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小旅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小”场所必须符合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四小”场所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业停租整改;
  (二)凡防火结构不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凡经营证照不齐全的,必须立即补办。
  三、2008年4月30日前,仍未按上述规定整改达标的,依法查封、取缔、停租;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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