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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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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流(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实施日期】 2008-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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