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的函》(皖公交管(2008)6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函(2008)208号)清理取消驾驶员考试报名费等5项收费。同时将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车20元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意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规范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公布如下(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分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目“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2目“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3目“机动车登记证书工作费”、14目“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5目“机动车安全检验费”、16目“驾驶证工本费”、17目“驾驶许可考试费”和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执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一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教练车和试车号牌,按同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执行。 4.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一) | 反光号牌 | | |
1 | 汽车 | 元/副 | 100.00 |
2 | 挂车 | 元/面 | 50.00 |
3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 元/副 | 40.00 |
4 | 摩托车 | 元/副 | 70.00 |
(二) | 不反光号牌 | | |
1 | 汽车 | 元/副 | 80.00 |
2 | 挂车 | 元/面 | 30.00 |
3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 元/副 | 25.00 |
4 | 摩托车 | 元/副 | 50.00 |
(三)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元/张 | 5.00 |
二 | 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 1.号牌和登记证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按此标准执行。 2.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证),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工本费。 |
(一) | 非机动车号牌 | 元/车 | 12.00 | 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
(二) | 临时通行标志 | 元/车 | 32.00 | 针对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
三 | 证书工本费 | | | 1.补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一)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5.00 |
(二) |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0.00 |
(三)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00 | |
(四) | 禁行线路通行证 | 元/证 | 10.00 | |
(五)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00 | |
(六)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元/辆.次 | 100.00 | |
四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3.使用检测设备检验或人工检验,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检验。 |
(一) | 汽车 | 元/车.次 | 100.00 |
(二)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元/车.次 | 60.00 |
(三) | 摩托车 | 元/车.次 | 60.00 |
五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 | 包括报名、申请表、审核、登记费,此项收费不分准驾车型。 |
(一) | 科目一(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 | 元/人.次 | 40.00 |
(二) |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 | |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 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 |
1 | 汽车电子桩 | 元/人.次 | 200.00 |
2 | 汽车场地选项 | 元/人.次 | 200.00 |
2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元/人.次 | 150.00 |
3 | 摩托车 | 元/人.次 | 150.00 |
(三) |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 | | |
1 | 汽车 | 元/人.次 | 300.00 |
2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元/人.次 | 150.00 |
3 | 摩托车 | 元/人.次 | 150.00 |
六 | 机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 元/人.期 | 150.00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